索引号 | 00001434911610423570677590C/2023-0026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发布机构 | 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日期 | 2023-08-08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原文链接:《泾阳县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
一、制定背景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决策部署,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行为,充分调动各级保护耕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严守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22〕4号)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2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日常工作实际和有关会议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要求,依据市县有关文件政策,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及外出学习经验,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起草了《永寿县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3月18日至5月13日向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各镇(街道)书面征求意见建议,均表示无意见。8月10日,《泾阳县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县司法局规范性审查通过。
三、主要内容
《泾阳县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共十六条,明确了激励对象、资金来源、评选方式、评价体系、资金使用范围。
(一)激励对象。依据市、县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耕地保护激励评价标准,对上一年度涉及耕地任务,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镇(街道)、村给予资金奖励。
(二)耕地保护激励的具体形式。全县每年确定2个镇(街道)、7个村作为县级激励对象,县级激励镇(街道)优先推荐省级、市级耕地保护激励镇(街道)评选。县级激励镇(街道)给予10万元、村(社区)给予1万元资金奖励。省级激励标准:每年确定3个市、15个县(市、县)、100个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省级激励对象。对受省级激励的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对受省级激励乡(镇)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市级激励标准:每年评选2个县区、20个乡(镇)作为市级激励对象,20个市级耕地保护激励镇(办)每个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并通报表扬,同时优先推荐参与省级耕地保护激励评选。
(二)激励资金来源。县级激励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激励资金使用情况纳入县级自然资源生态修复保护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范围,与下年度预算安排挂钩,优先向耕地保护实际效果好、激励资金使用绩效高的地区倾斜。对未上报绩效评价或绩效目标不达要求的预算项目不再安排奖励资金。
(三)评价体系。主要从耕地保有量任务完成情况、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共同责任机制建立情况、落实耕地保护决策部署及任务完成情况、耕地占补平衡完成情况、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及后期管护情况、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及后期管护情况、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日常管护情况、粮食播种面积情况、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情况、耕地保护长效机制、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
(四)资金使用范围。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主要用于激励耕地保护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田基础设施后期管护与修缮。主要用于农田范围内的沟、渠、路、井、桥、涵、闸、电等基础设施的管护与修缮。(二)耕地开发和耕地质量提升改造。主要用于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和耕地进出平衡项目建设,后期管护,培肥地力。(三)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主要用于保护标志标识的更新更换。资金使用方案应列入镇(街道)、村政务信息重大公开事项,主动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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