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11610423570677590C/2023-0017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发布机构 | 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日期 | 2023-08-05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政策解读:《泾阳县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
泾阳县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行为,加快建立健全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全力保障粮食安全,助力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陕发〔2018〕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4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22〕4号)、《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9〕41号)、《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23〕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激励(以下简称激励),是指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在综合考虑各地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任务、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整合各类涉农资金,采用绩效评价方式,每年对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和对全县耕地占补平衡做出重大贡献的街镇进行资金奖励,该资金主要用于激励耕地保护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县级耕地保护补偿激励资金来源为县本级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对全县耕地保护工作进行考核评价,于每年9月份前依据评价结果提出县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按要求编制年度项目绩效目标,并对耕地保护激励资金进行跟踪问效;县财政局负责对县自然资源局申报的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后,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经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泾阳县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考核办法》(泾政办发〔2019〕93号)对各街镇开展目标考核,综合考核情况提出县级激励对象名额分配意见。各街镇根据分配名额推荐受激励的镇、村候选名单,报县自然资源局审定后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五条 县级耕地保护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包括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情况、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情况;
(二)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行为以及实施耕地保护田长制执行情况;
(三)一般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年度“进出平衡”方案编制及落实情况;
(四)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占补平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和后期管护情况;
(五)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日常管护情况,包括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新增违法占地查处等情况;
(六)粮食播种面积情况;
(七)耕地质量与保护提升情况;
(八)街镇、村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履行违法占用和破坏耕地制止、核查、整改、重大违法问题报告情况;履行农村宅基地审批和设施农用地审核、备案和日常监管情况;从严落实宅基地建新拆旧政策情况;按要求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明确保护任务,配合实施土地整治项目,维护农田设施情况;依法组织拆除发生在辖区内违法占用耕地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等工作情况;
(九)年度耕地保护奖励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十)耕地保护长效机制等制度建设和举措创新情况;
(十一)其他与耕地保护相关的工作完成情况。
推荐省级、市级激励的街镇和街镇确定使用激励资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时,侧重考量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保护成效。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激励资格:
(一)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耕地占补平衡、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等主要指标有一项未按规定完成的;
(二)因土地违法问题被自然资源部、国家自然资源督察西安局、省(市)人民政府、省(市)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约谈或问责的,省级以上典型案件挂牌督办的,被省(市)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确定为执法监察重点监控区域的,经查实确有重大土地违法违规事实的;辖区内涉及市级以上典型案件挂牌督办,查处落实不到位的;辖区内出现被确定为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的;被媒体披露或群众举报经查实确有重大土地违法违规事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耕地保护与建设、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专项资金使用有重大违纪违法的;
(四)履行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不力,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突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耕地保护失职渎职等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七条 全县每年确定2个街镇、7个村作为县级激励对象,县级激励街镇优先推荐省级、市级耕地保护激励街镇评选。县级激励街镇给予10万元、村给予1万元资金奖励,并在该街镇项目用地中予以优先保障支持。评选为省级、市级耕地保护激励街镇的同时享受省市激励奖励。对受县级激励的镇、村县政府给予通报表扬。
第八条 受市级激励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不低于激励资金的50%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奖励应具备的条件,区别行政区域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任务规模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资金。
第九条 县级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对受县级通报表扬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倾斜。
第十条 县级激励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激励资金使用情况纳入县级自然资源生态修复保护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范围,与下年度预算安排挂钩,优先向耕地保护实际效果好、激励资金使用绩效高的地区倾斜。对未上报绩效评价或绩效目标不达要求的预算项目不再安排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县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用途:
(一)农田基础设施后期管护与修缮。主要用于农田范围内的沟、渠、路、井、桥、涵、闸、电等基础设施的管护与修缮。
(二)耕地开发和耕地质量提升改造。主要用于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和耕地进出平衡项目建设,后期管护,培肥地力。
(三)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主要用于保护标志标识的更新更换。
第十二条 获得激励资金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资金管理,资金使用方案应列入街镇、村政务信息重大公开事项,严格禁止将激励资金用于单位和个人发放工资、津补贴或奖金等支出,确保资金使用依法合规。
第十三条 县自然资源、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违规截留、超范围分配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取消该街镇下一年度激励资格。
第十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行政区实际,制定镇级耕地保护激励规定,加强对耕地保护激励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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