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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 2026-03-17 09:5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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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423MB290330XG/2026-00010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发布机构 泾阳县市场监管局
公开日期 有效性
主题词

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泾市监处罚〔2026〕9号

 

当事人:陕西德尚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2MA717HEJXC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住所: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泾干大街莱茵东郡A座

法定代表人:马*青

2025年12月22日,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接收《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咸食药检(2025)SPD1918)1份。报告显示,在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陕西德尚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原味干炒瓜子(购进日期:2025-11-01),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进行了核查,情况属实。遂报主管领导批准于当日立案调查。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同时,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在购进上述原味干炒瓜子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货值金额较小、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三项“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经综合考量,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596元、处以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泾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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