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423745015039Q/2024-0003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文号 | 泾发改〔2024〕77号 | 发布机构 | 泾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
| 公开日期 | 2024-05-16 | 有效性 | |
| 主题词 | |||
解读:《关于公布泾阳县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县级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提高涉企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经对我县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梳理,形成了《泾阳县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现予以公布,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未纳入《目录清单》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范收费行为,明确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服务价格等,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三、对于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鼓励、支持经营者通过压缩经营成本和利润等降低收费标准,减轻企业负担。
四、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服务行为监管,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五、《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并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泾阳县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泾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 5月16日
泾阳县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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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一级项目 |
二级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文号) |
定价部门 |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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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服务收费 |
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
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
1客运代理费:费率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6%,便捷车站及以下站4%。2.客车发班费(不再收取客运代理费):大中型客车5元/辆次,小型客车3元/辆次。3.车辆安全例检费:按车次收取。 |
陕交发[2013] 46号;陕发改价格〔2021〕1834号;交运规[2019] 17号; 陕交发[2020] 59号;咸发改物价[2019] 458号 |
授权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
县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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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
污水处理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
非居民污水处理费 |
每立方米1.40元 |
泾发改[2024]63号 |
授权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
县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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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
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机关企事业单位按在岗人数计收2.00元/人.月;医院、旅社宾馆等按床位数2.00元/床·月(餐饮部分按照餐饮业标准)餐饮、商业门店娱乐场所、维修、洗浴等按营业面积计收0.5-1.2元/㎡.月;农贸市场、瓜果蔬菜、摊点等按摊位计收5-15元/摊月;客运汽车1.00元/座·月;货运汽车2.00元/吨·月;出租车6.00元/辆·月;车辆管理站、场0.5元/㎡.月;生活垃圾(企业)25元/吨。 |
泾发改〔2023〕237号; 陕发改价格〔2021〕1834号 |
授权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
县住建局 |
备注:上述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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