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423016017843K/2024-0009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文号 | 泾政发〔2024〕18号 | 发布机构 | 泾阳县人民政府 |
| 公开日期 | 2024-08-30 | 有效性 | |
| 主题词 | |||
政策解读:关于对《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泾阳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的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4〕4号)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现就我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与《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泾阳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泾政发〔2021〕1号)无变化,属于依法重新公布。
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是对一定范围内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时,由政府确定的最低补偿标准,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三、本次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具体内容,包括区片编号、区片价格、区片范围以及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比例等。
1.涉及征收草地及未利用地的,区片610423001、6104213002参照同区片耕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区片610423003参照同区片耕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7倍执行;
2.涉及征收集体建设用地(不含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可参照同区片耕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四、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布后,要按照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在征地过程中要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做好批前告知和批后公告。
五、县级相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周密组织,扎实做好区片综合地价管理和实施后的各项工作,严格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同时,要加强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六、本次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截止日期为2026年12月31日。《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泾阳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泾政发〔20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
泾阳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比例表.docx
泾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3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